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會員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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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增列第七條第四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增列第二章第七條第五項;通過修正第一章第一條、第二章第七條第三項、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二章第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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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男性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 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ndrology】,縮寫為【TAA】。 |
| 第二條: |
本會以促進男性學(包括關於攝護腺、儲精囊及外生殖器官之疾病、男性性功能障礙及不孕症等)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 第五條: |
本會得於各省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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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男性學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參加亞洲及國際男性學醫學之會議與活動。廣徵資訊並促進與各相關學術團體之交流。 |
四、出版有關男性學醫學之雜誌書刊。
五、甄選及制定男性學科專科醫師及制度。
六、協助會員醫療經驗之交流合作,男性學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七、舉辦男性學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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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資格分下列五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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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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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取得台灣泌尿科醫學會會員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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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專畢業從事有關男性學、生殖醫學研究並提出具體研究成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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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一)或(二)資格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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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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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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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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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男性學醫學有卓越貢獻,由本會理監事各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曾榮獲本會「男性學成就獎」殊榮之人士,得禮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
| (二) |
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滿三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得申請榮譽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授予之。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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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永久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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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滿三年者,得向本會提出永久會員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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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願一次繳納十年份常年會費,得為永免納會費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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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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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相關行業之機構或團體,得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如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逾期四年不繳納會費者,撤銷其會籍。 |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 第十一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接受指派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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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如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
| 第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
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會員(會員代表)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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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查事項。 |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之日起計算。
本會理監事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四條: |
| 一、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二、 |
本會卸任之理事長,如不再擔任理事者,得由學會聘任為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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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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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三十條: |
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連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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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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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入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會費新台幣200,000元。 |
| 二、 |
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1,000元(總住院醫師以下之會員常年會費半額優待),團體會員會費新台幣10,000元。 |
| 三、 |
事業費。 |
| 四、 |
會員捐款。 |
| 五、 |
委託收金。 |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 七、 |
其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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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每年度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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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正,呈主管
機關備案。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之。 |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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